完善铁路货运价格形成机制取得关键性进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通知》。为适应市场变化和运输竞争态势,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与完善。
遵循铁路与公路货运合理比价的原则,通知指出,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将适度上调,由原先的每吨公里14.51分钱提升至15.51分钱,并以此为基准价。在此基础上,允许有一定的上浮,但不得超过10%,下浮则无限制。在这一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运价水平。此次改革还涉及理顺化肥、磷矿石运价,取消原有的优惠运价政策。规范了价外收费行为,取消了铁路运输企业长期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以上措施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生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结构调整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激烈竞争,铁路货运能力的不足得到了缓解。特别是在部分线路和附加值较高的货物运输领域,铁路与公路等运输方式形成了较为充分的竞争。此次铁路货物运价的调整,重点在于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增加运价弹性,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运作空间。这不仅有利于促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建设、增加运力供给、拉动投资需求回升;还有利于促进铁路和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提高运输效率;更能促进生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仅限于铁路货运价格,不涉及旅客票价,因此不会对公众出行支出造成影响。取消“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将减轻货主的负担,进一步理顺价费关系,发挥价格信号在引导供求、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这一改革举措无疑将助力铁路货运市场朝着更加良性、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